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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事故案例「阀门事故案例」

三角阀虽小

安全责任不小

案情简介

市民马先生来电反映:2021年1月1日其在路桥某五金采购中心购买了一个三角阀,价格11元,在家中安装使用。4月11日,该三角阀爆炸,导致其家被水淹没,屋内装修全部损坏,因此要求商家赔付损失3万元,希望消保委介入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台州市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一方面,对马先生新房因三角阀爆炸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手机照片核查,发现家里的门及门框、地板、吊顶等均有泡水,损失情况比较严重,很多地方需要重新装修;另一方面,积极向经销商了解相关信息,分析该三角阀断裂的原因所在,并要求其提供三角阀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件。由于商家一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承认经销使用的三角阀系自行组装的“三无产品”。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并要求经销商对此事产生的后果负责。最后,双方主要围绕赔偿数额,包括购买地板、门框、吊顶装修等合理费用进行协商。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工作,明确原因,分清责任,最终由商家赔偿马先生共计26800元,此事作一次性解决,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商家销售的三角阀系自行组装的,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消费者因使用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导致新装修房屋泡水受损严重,因此消费者要求该商家赔偿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例由路桥区消保委提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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