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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业委会交流群里面出现一份杭州地区的法院判决书,是一个撤销官司,比较关键的点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这样的条款是否还有效的判决,可能给大家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划重点:

关于已参会未表决的票数88票和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的票数131票是否应当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浅水湾城市花园2020年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是否达到法定通过的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除决定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外,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的票数为131票和已参会耒表决的票数为88票的事实均无异议,其中关于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的票数131票是否应当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因上述业主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当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得票数为474票,而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得票数为490票时,被告将131票计入已经表决的多数票符合业主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其中关于已参会未表决的票数88票,依照被告提交的《杭州市浅水湾城市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二)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同时在实践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也符合当前物业小区生活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而不宜轻易否定,故被告将88票计入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得票数符合议事规则规定,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原告认为案涉决议未达到法定通过的最低比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目前各种观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我们能做的就是整理一些资料给大家参考!至于这种判例是否在本地区可以执行,建议多和本地主管部门沟通。我们也期待有更多的此类判例,也希望有更高级别(中院、高院)的判例,希望大家可以给我们此类新闻线索,我们真的很关心!因为业主大会会议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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